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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每个精英都扪心自问(不需吾日三省,只要三日一省),那么,有多少人敢于自称完全践履了他们每天高呼的理想中的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权的要求呢?对于不民主、不自由、不法治、不人权的某些不惬意的方面,又有多少人敢说自己完全无辜,没有随波逐流,更没有推波助澜呢?如果答案不是肯定的,那么,这种表达与实践之间的割裂与悖离又该如何理解? 第五是学科与学科的疏离。

从1840年到1901年,两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海战、八国联军侵华,五战五败,创巨痛深,短短一个甲子,却是沧海桑田,山河陡变。他们把传说中的欧洲等地同《山海经》中的记载相互参照比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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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法学乃是西法东渐的产物。然而,由于域外传来的这些影响广泛的一神教宗教不仅仅是纯粹个人体验、感悟或主观上的思想与信仰,它还往往要求积极实践,构建组织,创制包括礼仪、戒律甚至法律在内的制度。对于法治及其实践与运行,对于法治本身的真道理,我们依然缺乏真切的研究。也很少有人想过去西方实地考察,中国人安土重迁,除非日子过不下去了,谁也不愿意远走他乡,更不要说专门去西方考察了,没人认为有这个必要。{45}于是,富强之道,就在西方,不管愿意不愿意,必须礼失求诸野了。

生活来源稳定,不管是父母的血汗钱,还是各类奖学金,总体上衣食大体无忧。即便到了与真正的西洋人打交道更为频繁的前清道咸时期,中国人对西方仍然缺乏真正的认识,充满了鄙视和轻蔑,不仅以英夷、法夷等称之,甚至还要在旁边加个口字旁或者犬字旁,简直是视之为非人类。参见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7]国内较早地从后现代角度论及法律与文学的是信春鹰的论文。这自然的导致了价值的货币化,导致了随时间推移而定义的金钱收入的概念,也推导出未来价值的贬值率,它或许符合经济人在系统之内的行为,然而却毫无能力评估世界财富的真正价值,因为实际上真正的价值在交换经济中从未贬值。除去经济成本的考虑之外,法律经济学家几乎没给价值任何存在的空间,因为价值不可能以严格地量化方式予以计算。  一、法律与文学和法律与经济学的同生相异关系 同为法学跨学科(law ands)研究的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和法律与经济学(Law andEconomics)往往被放在一起作为相互对应的两个学派来进行比照。

{40}(P273) 法律与文学提供的文学话语可以看成是对当代主流法理学形式的拒绝,当法律的技术统治论(technocratic)同法律与经济学的科学与技术模式联系在一起便逐步发展出在法律领域产生巨大影响的理论范式。粗略算来,中国法律与文学的开展迄今已有约近20年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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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在经济学话语中,作者居于一个完全权威的位置。如基兰·多林(Kieran Dolin)所言:这揭示了法律和文学之间的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基本联系,即法律及其过程的言辞特征。对威格莫尔在理论前史中地位及贡献的确认和评估的工作很大程度上是由理查德·维斯伯格完成的。我们可以从法律与文学的发生学角度来对以上判断进行必要的论证。

[4]法律与文学的缺席并不影响对法律与经济学这一跨学科研究领域的分析与判断,或者说法律与经济学在进行自我的理论建构时并不必然需要设置一个像法律与文学这样的假想敌。维斯特指出:倘若我们在不断地质疑技术专家政治论的效率和官僚制的能力时而不去考虑我们自身的文学性,那么我们将丧失我们构建共同体的能力。波斯纳(所设定)的人物,尽管他们可以发现他们自己处于平常状态之中,但却并不为我们自己或我们的邻人所识。参见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196页。

{17}(P171) 如果说经济人进行人际间效用比较所使用的是典型的法律与经济学简化与量化的基本方法,那么文学人获得移情的手段或工具就是法律与文学标志性的叙事与隐喻。于是,我们看到自利便可以统摄包括利他在内的所有价值,摧毁了存在于道德(伦理)思想中的必要区分(如吝啬与慷慨、贪婪与节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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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以,无怪乎无论法律与文学还是法律与经济学都不约而同地将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本学科发展称为复兴或重生,在此意义上,仅就当代的学术形态而言,二者近乎同生的现象被苏力喻为孪生兄弟是颇为形象的。{15}于是在理论逻辑上,经济人便超越了他所被框定的最初适用范围(如将法律和经济学相联系的最早范例的反垄断法)而扩展到更为一般的法律问题,包括对法律规则、司法决策、立法活动乃至法律文化等方面的解释与分析之中。

这真是一个可悲的结论,K说,这是把谎言变成了普遍原则。在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与文学学者对法律与经济学所做的可以从非真实的描述达至某种准确预测的设想充满疑虑,也对经济人概念所带有的非人性特征保持警惕,从而对法律与经济学所提供的法律承诺不以为然。[11]即在遭受针对经济人假设非真实性,特别是自利特征如何妥善解释利他行为的质疑时,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可以通过效用函数假定来解决这个问题。[13]如果说经济人假设是法律与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必然的逻辑起点,那么文学人则在法律与文学中扮演完全不同的角色,其存在的理论意义并非设置一个可供进一步推演的工具性基础概念,而在于集中体现或展示法律与文学基本理论诉求的核心。与该观点相反,法律与文学认为法律语言和文学语言具有修辞学的共性,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规定共同体,而该目的是通过行为实现的,而不是通过手段达成的。至此可以看出,讲故事与移情实际上不是简单的工具与目的的关系,讲故事本身其实就蕴含着移情理解的政治价值诉求,二者都预设了对所有不同种类的声音(voice)都予以同等对待的基本立场,指向最为根本的人文关怀。

[2]威格莫尔和卡多佐分别开创了两条将法律和文学彼此进行联系的不同进路,即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in/as Litera-ture)。不难看出,移情的三种含义是渐进的、逐步深入的:就其本意来看,移情从最初表示简单的物理反应扩展至通过他人感受来进行理解的某种情感回应,就移情的最高形态而言,其将内涵扩展至移情回应,即将移情与利他性的帮助行为联系在一起。

{23}(P874)在我看来,这种危险对当下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同样是现实存在的。对此,法律与经济学的领军人物波斯纳毫不讳言:……经济分析已经激发了与之对立的分析。

或者与之相类似的,在原则上法律与经济学者承认法官对诉讼当事人主观福祉的数量、性质或程度无法认知,但同时赋予法官某些特殊的职业能力,即法官可以通过利用其所设置的可认知的、客观替代物的策略来对不可认知的、主观的个人偏好来进行判断。参见[美]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300页。

文学人移情的以上四个特点被维斯特总结为非理性、特殊性、情感性和困难性,这恰好与经济人的理性、一般性、非情感性以及简易性特征相对应。在建构中立旁观者之中立性的过程中,文学可以让我们触摸到事物的独特性和具体性,引起我们对于普通事物的关心,让我们通过移情与不同的人产生情感的共鸣,{17}(P117-171)如其所言:……裁判必须同样有能力进行畅想和同情。三、文学人:建构法律理论人的另一种可能 (一)对文学人的理论建构 较之于法律与经济学理论高度系统化的特征而言,当代法律与文学的一个明显特点在于该学派内部的松散性、不可统合性或如有学者所评价的跨学科的不充分性,{22}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外部评判的标准设定存在较大分歧之外,亦可归因于二者思维方式以及理论诉求或目的不同,这实际上又决定了经济人和文学人在其理论内部的功能与价值的差异。由于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特殊性等原因,对文学人的理解还远未达到形成某种通说的标准。

波斯纳便明确提出:缺乏真实性决不会使理论无效,它是理论的必要前提条件。即便是法律与文学后现代性的专论也并不多见,专论参见刘星显:《法律与文学的后现代之维》,黑龙江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27}通过上文对文学人理论形象的简单勾勒不难看出,文学人不仅是与经济人截然对立的,而且同其他理论人类型也存在根本性的差别。而在文学话语中,权威却不是绝对的,在作者和读者或者说在司法活动的各环节之中的参与者之中呈现出某种动态的合作关系。

{30}(P55)那么,法律与文学所致力于建构的文学人简单说来便正是这样一个富有同情心的、被复杂化与人性化的理论形象。注释: [1]西蒙斯是第一位在法学院执教的经济学家,也是第一位被法学院终身聘任的经济学家(1945年)。

{16}(P387-388)值得注意的是,同其他法律与文学学者的基本立场相一致,维斯特并不认为经典文学文本中所呈现出来的人之本性就是真实与完整的。我们能变得更多而不是更少移情。{13}(P167-168)在此,如果抽离出经济人最根本的两点定义性特征就是:理性,并依其自我利益而行事。因为尽管在实践和在理论两方面人际间效用的比较是可能的,但同样可能的是我们对此开始变得无能为力了。

……十分明显的是,法律是用官方语言表达的,律师、起诉人和法官日常地致力于对法律文本的细读作为实践法律的一个必要部分中国的法律与经济学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发端,作为一支新兴的法学跨学科学派,在法学界产生了巨大影响,极大地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展现出实践与应用的价值,也引发了传统法学研究的变革,尤其是对注释法学、规范法学以及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可以预见的是,法律与经济学将继续发挥其理论优势,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贡献重要的智识资源。

至少从它们作为一场运动的当代学术发展史角度来看,二者几乎同时起步的现象本身就构成了一个重要的比较基点。我们能履行文学人的移情承诺,而不是经济人的自利的危险。

然而,同时我们看到同西方法律与文学的境遇相似,从整体上来看,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发展水平还远不如法律与经济学,其理论研究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法律与文学和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还未展开,法律与文学中所蕴含的对法律与经济学的批判与反思的理论潜力还没有得以释放。不难看出,移情的三种含义是渐进的、逐步深入的:就其本意来看,移情从最初表示简单的物理反应扩展至通过他人感受来进行理解的某种情感回应,就移情的最高形态而言,其将内涵扩展至移情回应,即将移情与利他性的帮助行为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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